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19日)正式发布。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况下,街道办、乡镇政府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次发布的办法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北京推出的第一部配套政策。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去年12月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去年6月中旬,办法的政策指导稿已提供给基层,北京市住建委根据基层意见边试边改,经历半年多的实践检验后,目前已经成熟,现正式发布。

该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根据初步统计,北京全市已成立超过5000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是业主组织的过渡形态,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或者有业主大会但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解决业主组织缺位难题的机制创新。

相关负责人表示,物管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协商共治,其最重要的功能是推进向业委会的过渡。物管会成立后,将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职责。

变化1

物管会成立流程更简化从公告到备案只需五步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物管会成立流程更加简化、更加顺畅。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流程,确定物管会委员候选人需要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根据社会反馈的意见,正式发布的办法中,该步骤已取消,改为直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确定名单。

与此同时,正式发布的办法中加入了公示流程,即物管会委员姓名、职业、住址等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正式发布的办法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提高效率,简化流程,具有快捷高效的组建路径,通过“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业主能够较快成立自己的组织。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简化的流程,物业管理委员会最快20多天即可成立。

变化2

增加物管会委员退出机制三种情形下委员资格终止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了物管会委员的退出机制。

办法指出,物管会委员出现三种情形时,委员资格将自然终止。三种情况分别为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发生委员退出后,将由物管会向业主公示,并应当在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

此外,物管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管会会议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的委员条件的,物管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

变化3

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本次发布的办法第十三条中,新增的内容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相关负责人解读表示,征求意见期间,若干业主等人建议针对物管会成员的表决权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让物管会成员都能参与其中,尽可能表达出小区业主共同的利益,在决定小区共同事项方面权利平等,就此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此外,办法规定,物管会应接受街道、社区和业主的监督,形成全方位监督指导体系。

办法规定,物管会成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或者存在房屋使用禁止行为的,一律不能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同时,将通过成立备案、人选把关、人员退出、印章收回、违规撤销等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指导体系。